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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如下:不可遇见和不可预见是合同中的两种不同情况。
不可遇见是指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无法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情况,这种情况无法通过常识或者合同条款来预测,比如自然灾害等。
不可预见是指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能够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情况,但是无法确定具体发生的时间、地点或者程度,这种情况可能会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比如经济危机等。
在合同中,不可遇见和不可预见的情况都可以作为免责条款,即当这些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是,不可遇见情况的免责效力更强,因为这种情况是无法预见的。而不可预见情况的免责效力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合同中的不可预见和不可遇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分别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遇见通常指合同签订时当事人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的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爆发等突发事件,无论***取何种措施都难以避免或回避。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极大的影响,甚至无法完成合同义务。
不可预见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虽然可以预见一些不可抗力因素的存在,但是其具体的形式、程度和影响都无法准确预测。例如,市场经济波动、政策变化等因素,可能会对合同履行造成较大的影响,但是当事人往往无法直接掌控或预知这些因素的具体影响程度。
在合同中,通常会包含有关不可遇见和不可预见的条款,以规避因这些因素引起的争议和纠纷。不可遇见和不可预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指完全无法预见或避免的情况,而后者则是指可以预见但无法准确预测的情况。
合同中不可遇见和不可预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 不可遇见一般指某种情况或***原本是可预见的,但却因为客观原因未被当事人所预见,导致合同的履行受到阻碍,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2. 不可预见则是指合同缔约时当事人无法预见到会发生的情形,这一情形在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是无法想象的。
例如,因法律法规的变化等原因导致合同的履行受到阻碍。
因此,不可预见和不可遇见都是合同法中的条款,但两者是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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